1、委托人签署本委托书时已视受托人为其代理人,并委托受托人代签运单及代办国际海运,沿海运输,公路/铁路运输,码头操作费及费用结算。
2、本公司有责任有义务配合委托人及船公司处理好运输环节中的各项事宜,但对船期延时抵港、延时开船、爆舱甩柜、中转、报关延误等非本公司所能控制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不负担赔偿。
3、鉴于南美、巴西一些特殊港口的地方法律和实践操作中存在根据正本提单以外条件放货的情形,托运到以上特殊港口的货物可能存在无单放货之风险,本公司无法防范和把控,因此,若因目的港政策原因导致本公司无单放货,贵司知晓并承诺,本公司仅具有协助委托人通过相关渠道维权的义务,但对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不负担赔偿义务。如有货物出运到以上特殊港口,在货款未收齐或货值较高的情况下,本公司建议委托人购买货物一切险(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以保障安全。
4、可否转船、可否分批栏不填写的,一律视作可转,可分批。运费预付、到付栏不填的,一律按预付处理。
5、危险品托运,除填本单危险品外,必须提供产品说明书,包括容器使用性能鉴定书,MSDS证书。
6、在运输环节中,由于种种非我公司原因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查柜,改船,超期,压车,返空等),一律实报实销,贵司应在本公司通知之日起3日内支付。
7、因托运单填写错误或资料不全引起的货物不能及时出运、运错目的地、提单错误不能结汇、不能提货等而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纠纷、费用等由托运人承担。
8、委托人拒付相关运费、本地费、码头堆存费、柜租等相关费用给其代理人时,本公司有权扣押,留置其货物及物权凭证,委托人视做认可无其它异议并同意执行上述条款。
9、托运单经委托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本公司默认本托书上使用的签名签章为托运人、委托人后续相关文件的有效签名签章。
10、此托运单由托运人填写,传真件、扫描件与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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